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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监事会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1 15:56: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内部监督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本会设立监事会。

第二条  本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

 

第三条  本会监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

(三)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监事工作;

(六)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不得从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中产生。

监事不得兼任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

 

第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一般由3人组成,且为单数,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 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会议,向理事会(理事长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

(五)监督理事会、理事长会议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理事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监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会议。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出席监事当场审阅并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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