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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1 15:43: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考勤和请销假管理,严肃劳动纪律,保障协会业务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制度,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考勤办法及规定

 

    第二条  考勤要求

    协会上班时间为工作日9:00—17:30。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协会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打卡,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期间严禁从事上网聊天、看电影、看小说、炒股、玩游戏、打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三条  有关奖惩内容如下:

    (一)迟到、早退、缺卡

    协会员工在工作日上午9:00以后签到打卡,视为迟到,在规定的工作时间结束前无故离岗的视为早退。每次迟到、早退1小时(含)以内的,每次按20元/次的标准扣发工资;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但在3小时(含)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迟到超过3小时按旷工1天处理。上班或下班缺卡一次者,扣薪100元,1天内上下班都缺卡者,扣薪200元。缺卡次数较多,经提醒仍不改正的,视情节严重情况按旷工处理(上述考勤严惩不包括因公外出开会、出差、办事、请假、调休等导致不能正常打卡情况)。

    上下班考勤打卡每月迟到4次(每次15分钟之内)以内的,免予处罚。

    (二)旷工

    当月旷工1天(含)以内的,扣发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及当日对应的预发绩效奖金;当月旷工超过1天但在3天(含)以内的,扣除旷工期间当月日基本工资的50%;当月旷工超过3天的,扣除旷工期间当月日基本工资的100%;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除旷工期间当月日基本工资的100%及当年的全部绩效奖金。

    当月旷工超过3天或者全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协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章  假期种类及规定

 

    第四条  员工因病(非职业病或工伤)而不能上班的,可请病假。请病假连续2天及以上需提供医院诊断结论及休假建议证明。病假原则需提前申请,填写请假审批单,按照请假审批权限及程序办理。如因情况紧急或突发而无法提前请假,应在休假当天上午9:00前通过电话请假,并在上班后第一天完成请假审批手续。

    当年病假在6天(含)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因大病住院超过6天但在2个月(含)以内的,自超过6天之日起,按病假天数,每日基本工资按当月日基本工资的50%发放,绩效奖金按照50%发放;因病假(不包括大病住院)累计超过6天但在2个月(含)以内的,自超过6天之日起,按病假天数,每日基本工资按当月日基本工资的70%发放,绩效奖金按照70%发放;当年大病住院或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但在6个月(含)以内的,自超过2个月之日起,按病假天数,每日基本工资按当月日基本工资的50%发放,当年的绩效奖金全部扣除。

    若遇特殊情形,经协会主要领导审批,员工病假期间每月应发工资可酌情调整,最低不低于杭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标准,或凭医院诊断证明遵循本制度第八条规定处理。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协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协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五条 事假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假。请事假需说明原因,并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利用工作时间的,一般应安排在法定节假日或年休假中进行。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安排或年休假天数已用完的,可请事假。1个月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3天,3天内(含)按事假天数扣除当月日基本工资的50%;3天以上按事假天数扣除当月日基本工资的100%。

    员工每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否则,扣除当年的全部绩效奖金,协会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条  年休假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年休假条件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累计工作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天数

    1.员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累计工作年限满的当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2.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研究生攻读该学位的规定学习时间,非实际工作时间,不计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工作年限;

    3.当年新入职员工根据累计工作年限对应享受的年休假期限进行折算后享受年休假,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算1天,折算方法为:(员工当年在协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组织决定或批准调入的员工,按照当年实际剩余年休假天数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安排

    员工根据工作安排和本人情况,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一般在1个自然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最晚不得超过次年3月1日安排。员工未在次年3月1日前提出年休假申请的,视为放弃当年度年休假。

    (四)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如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次年年休假应做相应调整。

    (五)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1.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协会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协会鼓励员工带薪休假。

    第七条  员工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护假等国家和省市区有相关政策及规定中予以明确的假期,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长假是指员工遇特殊情形需要连续数月请假的情况。请假第1-3个月,每月应发工资按“基础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职称工资”发放,当年度绩效奖金减半发放;第4个月起,每月应发工资按基础工资发放,当年度绩效奖金取消发放。员工是否依据本条规定请休长假,由协会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  工作时间外按照《加班管理办法》规定加班的,加班4小时可选择调休半天,加班8小时可选择调休1天。申请调休前需填写《请假(调休)审批单》(附件1),并报至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工作时间内因病需外出就诊或休息的,须持协会主要领导签字的《请假(调休)审批单》方可离开协会。 

 

第四章  请销假流程

 

    第十一条  请假流程

    (一)员工因病假、事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原因不能到岗工作的,原则上需至少提前1天办妥请假审批手续,填写《请假(调休)审批单》,并按程序审批,3天以内由专职副秘书长审批,3天(含)以上由专职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秘书长批准,确因特殊情况,应以短信或电话方式提前告知协会主要领导,在销假后及时补填《请假(调休)审批单》,并报办公室备案。请假期间,无特殊原因须保持通讯畅通。 

    (二)按照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是每个员工必须自觉遵守的纪律。对在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逾期不归,不说明原因、不知去向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并扣除相应工资和有关奖金。

    第十二条  销假流程

    (一)员工请假到期后,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办公室销假。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情况特殊的应及时说明原因,事后补办续假手续。

    (二)员工请假期满,应到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批准后因故未休,或休假中途因特殊情况提前回岗上班,但未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备案的,《请假(调休)审批单》内申请的休假天数计算为已休,并按照《请假(调休)审批单》内申请的休假天数处理薪资发放。

    (二)所有《请假(调休)审批单》必须经审批后统一送办公室存档保管,作为考勤考核依据。

 

第五章  相关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员工当月日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员工当月度基本工资÷21.75。

    第十四条  协会上年全体员工平均日基本工资计算方法为:协会上年度全体员工基本工资总额÷协会上年度平均员工人数÷261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协会研究形成相关意见后执行。制度中所提假期与国家和省市区后续修订后的政策及规定不符的,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请假(调休)审批单

 


 

附件1

请假(调休)审批单

 

 

 

年   月   日

(请假调休人自行写)

姓名

 

所属部门

 

请假(调休)原因

 

请假(调休)类别

 

请假(调休)起止时间

  月  日—  月  日

合计  天

其中公休假  天,法定假  天

加班时间(仅调休需填写)

 

协会主要领导意见 
备    注

 

 

销假时间

 

证明人

 

备注:请假(调休):3天以内由协会专职副秘书长审批,3天(含)以上由专职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后报秘书长批准,审批单报办公室备案。员工请假(调休)期满,应及时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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