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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7-13 11:19: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财经纪律及其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会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和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2.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按“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活动都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协会秘书长是主管协会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审核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辟协会收入渠道,控制协会经费支出;负责法人印鉴章和银行密匙的保管和使用、资金支付复核与审批;监督执行协会资金、项目管理和其他财务收支活动。

第四条  协会财务岗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从业规定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负责成本费用核算、编制会计凭证和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登记明细账、总账;负责纳税申报等。出纳负责资金的收付、库存现金盘点、往来款项结算;负责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负责协会会费票据、收款收据、税务发票的申请、开具和管理;负责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银行结算回单的领取;负责财务印章保管和使用、协会资产管理以及各类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协会会计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开展协会的财务工作。会计人员、出纳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编制移交清单,办清交接手续,并由财务主管进行监交。工作移交清单作为协会会计档案进行保管。

第六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计核算办法、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业务活动收支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预算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制度、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制度、票据管理、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  协会财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会计核算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实际反映本协会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2.会计核算须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实质进行;

3.会计政策前后各期需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4.会计核算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协会的会计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6.会计核算须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7.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须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须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8.会计核算须合理划分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支出和应当予以资本化的支出。

第八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一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须使用中文。

第十二条  协会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年终要认真总结,及时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协会财务报表包含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现金流量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协会开立银行账户应按照财政部对基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执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要及时备案,并按时年检。

第十七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协会的现金,除按银行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账户。不准出借银行账户、支票。不属协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协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  协会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4.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5.理事会或秘书处批准的其他小额开支。

第二十条  协会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一般不使用现金。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协会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财务人员审核,交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三条  协会采购物资等,由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或《报销单》,经财务人员审核,秘书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费用。

第二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填写工作人员工资表,交秘书长审核并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经办人员申请,财务人员审核时间、天数、金额无误并送秘书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用款申请单》,由经办人员签字,财务人员进行审核,报秘书长审核。

第二十七条  协会发生的经济往来,除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二十八条  协会应根据开户银行或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设置“银行存款”总账,进行总分类核算。

第二十九条  出纳对发生的结算业务,要根据合法,正确和完整的收支凭证,依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登记入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于未达账项均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做出处理,防止差错。

第三十条  协会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无理拒付,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无债权债务或真实交易的票据。

第三十一条  经办人员不得借用空白转账支票。

第三十二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秘书长,以便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三条  预付款应填制用款申请单,必须按照已签订的合同有关条款,由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员签字,按照审批付款手续办理。

第三十四条  凡办理预付款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款项一经付出,经办单位和承办人应督促款项的落实情况,业务结算后,及时将余款清回。否则,由此造成的坏账损失,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接受理事会不定期组织人员对现金、银行存款余额进行抽查。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协会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投资收益。

1.捐赠收入是指协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2.会费收入是指协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形成的收入,会费的收取按照协会章程规定执行;

3.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协会为会员和行业企业提供有偿服务活动产生的收入;

4.政府补助收入包含财政为协会专项活动拨出经费以及其他财政补助收入;

5.其他收入是指银行存款利息、赔偿金等收入;

6.投资收益是指协会取得被投资单位分红产生的收益。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的规定,各项收入都须交财务人员送存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其中,会费主要用于根据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业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对于协会专项活动的拨款要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手册》以及税法相关规定对外开具发票、收据等。

其中,会费收入开具浙江省财政厅监制并印制的“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有偿服务收入开具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及时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十条  协会支出包括提供服务支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  各项支出严格实行分级审批手续:

1.协会举办大型活动时,须详细填写项目或费用预算报告,交秘书处审议通过;

2.在开展各种业务活动时,由具体分管人员对经费使用做出较详细的书面预算,并报请秘书处审议通过;

3.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支出,经办公室人员、财务人员审核并报秘书长审批;

4.投资项目支出,其可行性报告须秘书处讨论通过、财务审核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支付与报销费用程序:

  1. 对公支付费用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写《用款申请单》,经经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财务人员对申请资金进行复核后,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支付。

2.报销费用时,应由经办人员填写《报销单》,并经财务人员复核报销凭证后,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四十三条  日常费用支付与报销。日常费用是指纳入部门管理费用预算范围的、各项非成本性的经营管理支出,包括日常发生的办公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招待费、宣传费、图书资料费、低值易耗品购置费等。日常费用必须凭合法有效的票据支付与报销。

1.票据须为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或财政监制章的财政收据,并加盖收款人发票专用章或者财务专用章。

2.票据内容填写必须完整、规范,付款人一栏必须填写“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并注明开票日期、项目内容、单价、数量、金额等信息。

3.票据应在开具的当年内报销,跨年度的票据不予报销。

4.日常费用支付和报销的具体要求: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及设备、耗材及配件、后勤用品等。各部门日常办公所需大宗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管理、发放,原则上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买。若确因特殊需要购买专用的办公用品,必须事先提交采购申请,并经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及时到办公室登记。办公室在购买办公用品时,要严格控制办公用品采购成本,并设立办公用品台帐,登记采购、领用等情况,对领用中的浪费现象有权拒绝再次发放。购买办公用品申请付款及报销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发票和销货单位开具的费用明细或购物清单,由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单据并签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2)交通费,包括出租车票、停车费、过路费、租车费等。如遇特殊情况或者外出参加会议,发生交通费,需经协会秘书长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交通费报销应提供发票并注明开支事由,出租车票应注明起止地点,附会议通知或情况说明。外埠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按差旅费有关规定办理。

3)公务车维护费,包括加油费、停车费、洗车费、维修费等。由秘书处对公务车进行统一的管理,包括公务车调配使用、养护维修、以及保险、汽油、路桥费报销等。公务车维修费、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等申请付款及报销时,由经办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单据并由经办人签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报销费用应提供发票并注明开支事由。

4)会议费,包括会议费和会务费。报销时应提供发票、会议通知、会议费用明细、参会人员签到表等。如是受邀参加会议,报销时交通工具票面日期应与会期相符。会议费以银行转账或网银汇款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会议产生的招待费、劳务费、专家费,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对应的标准执行。会议产生的住宿费等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5)招待费,是开展业务活动中招待客户、合作伙伴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餐费、茶叶、饮料和食品等。各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招待费。凡需发生招待支出的,应事先报秘书长批准,否则不予报销。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并注明招待事由、招待对象和招待规模。招待用餐如是快餐,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如是圆桌餐,人均一般不超过200元;报销业务招待费时应注明就餐人数和本单位陪同人数。接待重要业务伙伴的,报经秘书长同意后可酌情上浮,上浮的上限参照《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执行。

6)宣传费,包括宣传费、展架费、设计制作费和广告费等,报销时应提供发票、协议或合同、费用明细等;如自购物品进行宣传营销,应说明宣传对象、宣传目的,并提供宣传营销用品明细。

  7)劳务费,是指支付给非本协会员工的劳务性报酬。劳务费支出由业务发生部门根据工作量、劳动强度、技术难度确定,参照社会同岗位的薪资和费用水平执行。实习人员在签订实习合同后,按照实习人员学历,劳务费用标准为 80-200 元/天。

8)专家费,专家费支出必须以真实的业务为基础,严格做到业务内容真实、人员信息真实、发生金额真实。专家费发放应采用银行汇款形式,将款项汇至专家本人的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代收。支付专家费须提供其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本人所在单位名称、职务、职称等信息,并附业务相关资料,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专家费发放标准按照协会专家费管理办法执行。

9)其他费用,如:房租、物业费、押金、电费、快递费、电信费、图书费、绿化费等申请付款及报销时,应提供相应的合同文本,由经办人按照要求填写相应单据并签字,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五章  业务活动收支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了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专项活动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情况,专项活动单独核算制。协会财务应对各专项活动单独核算,准确及时反映各专项活动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专项活动开支范围包括:

1.专项活动实施过程中的会议费、资料费、差旅费、通讯费、培训费、专家费等;

2.专项活动实施过程中支付的业务外包费、制作费、宣传费等。

第四十六条  专项活动费用的核算资料必须完整如实反映服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情况,有关项目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册、报表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及时。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机器、设备、家具等实物资产。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为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协会各岗位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核算由办公室人员负责。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核算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当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1.外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固定资产的其他支出(如运输费、安装费、装卸费等)确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确定其成本。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等确定其成本。

4.其他类固定资产,遵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每年按照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秘书处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固定资产采购工作。

第五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1.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

2.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秘书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3.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4.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协会使用的固定资产,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入账。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岗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董事会、理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计入当期收入;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岗位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

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责任人除按购置价格赔偿外,还需按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五十八条  为规范本协会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协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协会需要加强投资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协会投资项目由办公室起草,秘书长审核,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投资项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协会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发展方向和趋势,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第六十二条  投资项目依照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秘书长审核。秘书长对投资负责人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按程序提交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六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秘书长提出意见报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由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六十四条  1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办公室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协会秘书长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报理事长,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六十五条  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常务理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六十六条  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协会全资项目,由秘书长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协会有关投资管理、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完善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协会委派,对本协会负责,并接受本协会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协会。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六十七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并由本协会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对理事长负责。

第六十八条  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协会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协会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同时接受协会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管理考评、任免或专项审计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协会审批核准。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协会秘书长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七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本协会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后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经协会研究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负责人汇总整理经协会审定后,责成有关人员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解决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八章  预算管理

 

第七十二条  协会预算是指协会根据自身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须在预算年度开始之前编制。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十三条  预算编制原则:

协会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七十四条  预算编制方法:

协会预算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计划和任务,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十五条  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须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七十六条  预算审批:

协会财务人员提出方案,经秘书处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九章  财务报告编制制度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财务报告,是指协会对外提供的反映协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情况、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七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七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三张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

第八十条  编制财务报告应遵循真实可靠、全面完整、编报及时、手续齐备等原则。年度会计报表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签字。

第八十一条  办公室要按照规定的统一报表种类和格式按月度、季度、年度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  编制财务报告及会计报表须使用中文,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八十三条  编制的财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  财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协会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协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协会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  协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协会名称、报表所属年度等。

第八十七条  协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对外提供。

 

第十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制度

 

第八十八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协会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协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八十九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九十条  办公室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九十一条  办公室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十二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九十三条  协会有义务向捐赠人、管理者、理事会、会员等机构利益相关方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便于其了解协会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从而提高协会社会公信力。

第九十四条  协会须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状况,并公开年度财务报告,保证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十五条  协会财务会计信息须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

 

第十一章  票据管理

 

第九十六条  协会专用票据主要包括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增值税普通发票。

第九十七条  协会指定由出纳为票据管理人员,负责票据的领购、核销、保管、清查等票据管理基础工作,并检查票据的使用管理情况,如在领开及核销环节上出现漏洞,根据情节给予责任者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九十八条  票据管理人员及时做好协会票据购领、核销工作。再次购领票据时,做到先核销后购领。在票据核销上,做到先自查后核销,只有自查合格后才申请核销。自查合格要做到:

1.票据存根装订正确,号码连续并按升序排列;

2.票据存根或作废票据保存完整;

3.作废票据注明作废字样;

4.收款项目合法、合规;

5.收费标准依法、依规。

第九十九条  票据管理人员按规定保管协会票据,建立票据专用仓库或专柜,做到票据防盗、防火、防潮、防蛀。

第一百条  协会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期满后,造具协会票据存根销毁清册,送票据主管部门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  按规定使用票据。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

第一百零二条  机打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票据因打印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一百零三条  票据领用、发放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的票据管理帐目,对票据的领发要及时进行登记、销号。票据帐中应记录领取票据的票种、号码、数量、合计金额、结存票证。

第一百零四条  各种专用票据不得混用,不准以其他任何票据代替专用票据。

第一百零五条  票据发生错号、跳号、少号的应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汇报,统一查验处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应做好票据盘点工作。每月盘点一次,年终要转新帐。票据发生损失,应及时上报。票据遗失的,应于发现之日报告省票据主管部门,经批准后登报声明作废。并对票据管理人员作出处罚,票据整本丢失按本单位近期最高一本金额赔偿;单张票据丢失按本收据最高一联金额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协会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协会会费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主管部门核准、销毁。

第一百零八条  协会指定的票据管理人员遇工作变动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填制票据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当面点清。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一百零九条  会计档案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和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必须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档、归档、保管、调档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一百一十条  财务人员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资料及时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散失和毁损。

第一百一十一条  对已经立卷或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不得随意拆封或涂改内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对于业务确实需要调档时,需经秘书长、财务人员负责人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务人员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但不得拆散卷册或抽换原始单据。

第一百一十四条  开展财务审计事项,由协会秘书处决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严格按《会计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销毁会计档案。

第一百一十六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并符合国家规定时,按规定由财务人员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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