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1-28 14:11: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浙半协)及分支机构组织行业会议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集成电路行业相关的各类论坛、研讨会、比赛评奖、交流合作、人才培训、政策宣讲等)时的角色和行为,明确浙半协在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正确使用浙半协的名称及标识,保护和提升浙半协品牌价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半协主办或参与的所有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协会章程及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以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任务,助力科技创新、产业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半协及所有分支机构组织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 活动组织形式
第四条 浙半协组织或参与活动包括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支持等几种形式。
1、主办:浙半协作为主办单位,拥有活动的所有权,并承担活动的政治、法律和经济责任。
2、联合主办:浙半协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和其他主办单位共同主导活动并共同拥有活动的所有权。
3、承办: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
4、协办:协助主办单位组织活动。
5、指导:对会议活动工作进行布置、指挥和评价的上级主管单位。
6、支持:只名义支持,不介入活动具体组织工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章 审批及报备
第五条 浙半协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各类活动,均须由秘书长审批同意,大型活动(200人以上)经秘书长审批,报理事长同意。经过审批同意后的活动,浙半协在官网、公众号等平台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第六条 浙半协下属各分支机构作为主办、联合主办、承办、协办、指导或支持单位的,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并严格执行《浙半协分支机构办法》。提交报批或备案时,应包含以下内容: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来源等。
第七条 各分支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总会秘书处提交当年度活动总结及下一年度活动计划。浙半协收集各分支机构活动计划后整理安排全年协会重要活动并公开活动日历。
第八条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浙半协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四章 活动冠名
第六条 未经浙半协书面授权使用浙半协名称(包括英文)、缩写及LOG0视作对浙半协的侵权。
第七条 申请冠名的企业和单位,应属于半导体、集成电路相关行业,且信誉良好,近两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及行政处罚。
第八条 申请以浙半协名义冠名举办的各类活动,活动承办方须发公函或申报表,并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名称、目的意义、时间地点、组织机构、活动内容、经费收支、宣传方式、拟邀请领导等)以及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报送至浙半协秘书处,经初审后按程序报浙半协领导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冠名举办。活动方案如有重大改变的,需及时向浙半协报告。
第九条 申请冠名的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个人谋取私利,如发生违规、违约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凡涉及经济纠纷、法律问题由申请单位负责,浙半协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涉及经费事宜的,合作各方须签订正式合同或协议,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应权限义务和经费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确保活动依法依规依章实施。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主要承办单位须向浙半协秘书处提交活动相关文字影像资料存档。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
1、如需浙半协冠名为主办或承办,浙半协根据参与组织情况收取办会所需费用并获得适当利润(根据会议规模,以7万元起步);
2、如需浙半协协办,浙半协根据所承担的工作收取活动成本,并适当取得利润(根据会议规模,以5万元起步);
3、如需浙半协指导、支持等,浙半协不承担活动费用,适当取得利润(根据会议规模,以3万元起步);
4、以上收费标准适用于会员单位,非会员单位收费在此基础上适当予以增加;
5、具体活动的收费额,由浙半协秘书处根据具体的活动情况依据上述原则予以确定。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浙半协及其分支机构主办各类活动须遵纪守规,节俭办事。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加强财务收支管理和审计监督,实现经费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四条 须明确活动经费来源,对承办方、出资方资质背景和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前置审核,合作各方须签订正规合同或协议,对权限义务和经费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规避风险。各类活动须坚持项目管理原则,经费使用坚持优化配置、专款专用、讲求效益原则。
第十五条 活动项目预算须严格遵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规章等有关要求,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使用活动专项经费及相关捐赠、赞助费用应当坚持厉行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属于定向赞助的,应切实按指定用途使用,以提高活动质量、发挥活动作用、扩大活动影响。
第十七条 不得借举办活动之机违规发放礼金、礼品、贵重纪念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不得重金邀请各类名人参与活动,不得利用活动为集体或个人牟取私利,不得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劳务费、评审费、加班费等。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浙半协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以浙半协名义举办各类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举办活动、挥霍浪费活动经费、滥发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并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以浙半协名义举办各类活动须自觉接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