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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员大会制度

更新时间:2025-11-28 14:14: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本会)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値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主要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半导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连续两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会员大会

 

    第十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或修改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如理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召开的日期由理事会决定。会议的议程草案,由秘书处拟定,报理事会审定。

秘书处在会员大会召开的7个工作日前,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会员可以与秘书处事先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应当事先征求会员意见,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未经充分酝酿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大会上表决。

    第十九条  本会选举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修改章程等其他表决事项, 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应当形成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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