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11-28 14:29: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理事会工作,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章 理事
第三条 本会理事由会员在会员大会上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
补选的理事在未经下一次会员大会确认之前,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但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理事工作;
(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除上述规定的理事条件外,单位理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地域代表性或行业(专业)代表性;
(二)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
(三)在地域或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应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
第六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登记管理机关或党建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理事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诚信承诺制度;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本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登记管理机关或党建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理事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经理事会提议,可以提交会员大会罢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应与会员大会的届期一致。到期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本会通过会员大会自行确定的理事会职权,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理事长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权力,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本会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进行表决,根据章程规定采取民主方式进行。社会团体负责人的选举,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实行一理事一票制。
第十七条 理事会就与某理事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应到理事人数,实到理事人数及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当根据会议纪要(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党建工作机构。
理事会的会议纪要(记录)、决议、决定等档案材料应当妥善保管,供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和会员查阅。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条 如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理事会会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或由监事会担任召集人。
召集人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当事先向登记管理机关和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 因理事会内部纠纷,导致理事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按照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解决,可以由监事会主持调解或提出调解方案,也可以引入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