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6-10 11:32: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在异地设立联络站的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明确职责权限,防范运营合规风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及本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络站是协会在住所地以外,依托包括但不限于研究院、实验室等单位设立的非正式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协会统一管理,所有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由协会承担。统一规范命名: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XX(地区/单位)联络站。
第三条 联络站主要职能:业务合作、学术对接、科研协同、信息报送、会员联络、技术交流、政策宣传等。严禁从事经营性盈利活动、独立收费、私自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为联络站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立审批、日常指导、业务监管、年度年审、考核评估及撤销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设立条件(须同时满足):
(一)依托单位为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固定办公场所与其他必要条件;
(二)有明确挂靠部门与专职/兼职联络站负责人1名、联络员≥1名;
(三)业务范围与协会章程一致,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活动范围;
(四)无违法失信记录,能接受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条 设立流程:
(一)申请:依托单位提交联络站设立申请书(附:可行性说明、依托单位资质、场地证明、负责人简历及承诺书);
(二)审核:秘书处初审→重大事项决策会复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签约:协会与依托单位签订《联络站共建协议》,明确权责、资源、期限、退出机制。
(四)颁证:颁发联络站牌匾(非证照);
第七条 联络站设立有效期5年,实行年度年审+期满评估续期双重管理,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不予续期。
第三章 职责与业务范围
第八条 联络站主要职责:
(一)对接依托单位与协会的科研合作、项目申报、成果转化;
(二)收集当地的行业科研动态、政策信息,报送协会;
(三)协助协会在当地开展学术会议、调研、培训、会员服务;
(四)宣传协会宗旨与业务,发展会员(归口协会);
(五)管理联络站日常事务,按期提交工作报告、财务台账(如有);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合规事项。
第九条 禁止事项:
(一)不得以联络站名义独立法人化、开设银行账户、私刻公章、签订合同;
(二)不得超授权收费、摊派、营利或变相营利;
(三)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担保、借贷、投资;
(四)不得从事与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与人员管理
第十条 联络站设负责人1名(站长),由协会指派或由依托单位推荐、协会聘任;任期5年,可连任;变更须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 站长职责:
(一)全面负责联络站运行,对协会与依托单位双重负责;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如有),报协会审批;
(三)组织开展联络站业务,按期提交报告;
(四)负责联络站人员管理与合规风控。
第十二条 联络员由协会指派或由依托单位指派、报协会备案;负责日常对接、信息报送、活动执行。
第十三条 联络站人员不得同时在同类协会兼职,不得利用联络站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联络站不设独立账户,包括会费在内的所有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确有经费需求的,按协会财务制度申请与报销。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赞助须经协会书面授权,款项全额缴入协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经费使用范围:联络站办公、差旅、会议、宣传等合规支出,严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考核与撤销
第十七条 联络站重大事项须提前报批:举办重要活动、对外合作、变更负责人/地址、接受大额捐赠等,须提前15个工作日报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协会秘书处对联络站开展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履职情况、活动成效、合规性、信息报送、经费使用等;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 年度年审机制
(一)协会建立联络站开展年度年审机制,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集中开展年审工作,所有正式设立的异地联络站均须参加年审,不得无故缺席、逾期不报。
(二)年审内容包含: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业务及联络活动台帐、信息报送情况、人员在岗及变更情况、办公场所存续情况、合规经营执行情况、有无违规收费及超范围活动、经费使用明细、重大事项报备执行情况等。
(三)年审材料要求:联络站须按协会要求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协会秘书处。
(四)年审流程:联络站自查自评→提交年审资料→协会秘书处审核→出具年审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
第二十条 年审结果处置
(一)年审合格:纳入正常存续管理,准予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二)年审限期整改:存在资料不全、活动偏少、报备不规范等轻微问题的,责令限期15—30日内整改,整改完成复审通过视为年审合格。
(三)年审不合格:存在长期空置不履职、擅自变更负责人/场所、违规开展经营收费、私刻印章、超范围活动、隐瞒重大事项、拒不提交年审材料等情形的,直接评定年审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年审联动管理
(一)连续1次年审不合格:暂停联络站一切对外活动权限,约谈站长及依托单位负责人。
(二)连续2次年审不合格:协会直接启动撤销程序,取消联络站建制,收回牌匾、归档资料,终止合作关系。
(三)年审结果作为联络站期满续期、评优表彰、授权业务范围调整的唯一核心依据。
第二十二条 联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撤销:
(一)期满未续期或续期未通过;
(二)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长期不开展活动;
(三)违规收费、营利或发生重大合规风险;
(四)依托单位解散、注销或不再提供支持;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联络站撤销后,须15日内交回牌匾、印章(如有)、档案资料,与协会清算财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半导体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